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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


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1997年11月16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本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员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本会团结爱国的民族商业家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本会参加了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的工作,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积极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时期,本会为促进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积极努力,贡献力量。在长期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形成了同经济届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原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本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提高会的组织程度和会员的觉悟程度,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必须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本会的特点和优势,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积极履行参政和监督职能,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为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各级领导骨干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教育和引导广大会员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会的整体素质。要努力保持本会与经济届紧密联系的历史特点,切实提高领导集体水平,加强会的组织建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贯彻民主集中制和规定。要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会实际结合起来,发扬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团结,艰苦奋斗,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责任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凡经济届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会员两人介绍,经过考察,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活动,阅读会的有关文件,对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会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的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会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会的章程,执行会的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

(四)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五)相互帮助,增进团结,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六)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七)参加会的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原地方组织应与其保持联系,或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要求退会,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确认后,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市(区、县)委员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讨论,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以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以表彰。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地接受会的纪律约束。会员违犯国法、政纪和会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第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消会内外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中央委员会备案。对中央委员会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讲座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备案。

第十三条 会的各级组织对会员的处分,应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通知本人,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决定后本人如果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二章 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四)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下级组织应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五)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当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第十五条 会的各级组织应及时发现、培养会员中的优秀人才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推荐。

第十六条 会的各级领导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三)清正廉洁,严于利已,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七条 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无记名投票。 会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八条 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连任。会的各级领导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第十九条 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 会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的发展工作要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以经济界人士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会的中央委员舒畅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会的最高权力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六)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第二十七条 会的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的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在中央委员会中遴选,由中央委员会任命。会的中央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章 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传授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五)决定同级委员会秘书长;

(六)推举同级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

第三十六条 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七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先例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下届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秘书长为止。

第三十九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同级地方委员中遴选,由同级委员会任命。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应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四十二条 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举副主任一人。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四十三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四)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及所联系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坚持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六)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七)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传授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的中央委员会解释。

【 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14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张榕明
         

 各位代表:


  我受本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会的章程是本会开展会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本会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进行了修改。五年来的实践证明,七大通过的章程在指导和推动会务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会七大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国各族人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从容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风险,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五年来,本会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继承和发扬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积极发挥参政党作用的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和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前不久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深刻总结了十三年治党治国的基本经验,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执政党的指导地位,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的参政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和更加广阔的舞台。为了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承担起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新的光荣使命,更好地履行本会作为参政党的职责,推动会的事业与时俱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七大通过的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是必要的。
  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循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十六大精神,在总结五年来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眼于新世纪参政党建设的要求,对七大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使会的章程在今后参政党实践中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
  按照这个精神,会中央成立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和理论研究,经过在不同范围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形成了《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改草案)》。下面,就修改草案的主要问题作说明。

  一、关于总纲的修改
  
  根据中共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会七大以来会务实践所积累的经验,对章程的总纲作了适当的修改。修改草案同原章程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对会的性质作了新的概括。主要是将原章程中“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修改为“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经过修改以后,将会的性质规定为“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这样表述,更为鲜明、确切地反映了本会的性质和时代的特征。
  (二)对会的政治纲领作了新的表述。修改草案规定,“本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新的表述主要是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结合本会作为参政党的实际情况,在原章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重点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全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比较简洁、鲜明地概括了本会在新世纪应当遵循的思想理论基础,把本会作为我国多党合作总格局中参政党的基本职能写入政治纲领。二是强调“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的积极作用。修改草案在原章程规定“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弘扬中国先进文化”的内容,更加完整地体现了本会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三是明确了新世纪本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奋斗。”这样,经过调整和补充,使会的政治纲领内容更加丰富、完整,进一步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和参政党的特色。
  (三)增加了本会现阶段任务的阐述。实现会的政治纲领,是全会的长期奋斗目标。在这个总目标下,为了指导全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修改草案提出了本会现阶段的任务。规定全会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活动,针对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样规定,比较鲜明地反映了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参政党的特色,有利于团结和动员全会在新世纪新阶段努力实现会的政治纲领。
  (四)进一步明确了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修改草案强调,“实现本会的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会的自身建设。”为此,修改草案提出了会的自身建设的总的要求,“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自觉接受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把本会建设成为适应新世纪要求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在此基础上,修改草案从思想、组织、领导集体和作风建设以及增进会的团结等方面,在总结七大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原章程作了内容和文字上的增补。

  二、对会员一章的修改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本会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进一步优化会员结构,提高会的整体素质,对于增强会的生机和活力,更好地发挥新世纪参政党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依据现实情况,在总结七大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对会员一章作了必要的修改。
  (一)对会的发展对象,修改草案仍然规定“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本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要研究和适应这种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和发扬会的特色和优势。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的组织发展工作要着眼于提高素质,改善结构,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会的主体结构逐步形成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与经济界联系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基本队伍,更加鲜明地体现本会作为密切联系经济界人士参政党的特色。同时,要在坚持以经济界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前提下,认真作好其他方面代表性人士的发展工作。
  (二)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了适当增补。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要求,强调要热爱会的事业,注重学习。在文字上作了必要的调整。
  (三)对会员组织管理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主要是将会员的入会、退会以及劝退和处分的批准权限由“上一级组织”明确为省辖市(自治州)和省辖市以上委员会。这样规定,有利于统筹会的发展工作,加强会员的组织管理。

  三、对组织制度的修改

  本会七大以来,全会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新的会务实践,在组织制度上总结和形成了一系列工作方针和工作程序,为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推进会的民主、维护会的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此,修改草案对会的组织制度一章作了重要补充和调整。
  (一)对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主要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决策的原则、程序方面的内容。规定“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规定,使民主集中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应当看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所有领导集体及其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注意防止两种倾向。既要防止“一言堂”,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又要防止无人负责,遇事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要按照分工负责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位成员的积极作用。二是充分发扬民主。民主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认真协商,达成共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精神,作出正确的决策,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凝聚力,有利于调动全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有领导、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工作。
  (二)将原章程对领导成员的要求单独列出,经充实后形成“干部”一章。
  会的干部,主要是指会的各级领导集体的组成人员。新列的“干部”一章,着眼于建设适应新世纪要求的干部队伍,强调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十分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并相应规定了选拔和任用干部的原则和程序。修改草案还特别就各级领导集体中担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规定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为适应建设新世纪参政党的要求,有利于会的长期发展,形成一种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在“干部”一章明确规定“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根据这一精神,又作了两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部分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限。在修改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由选举产生的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连续任职一般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二是规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都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之所以这样规定,既是推行会内改革的需要,又是会的稳定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会的活力。根据这一精神,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有关纪律,应当允许本人自愿请求辞去领导职务,对于已经达到任职或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长期不参加会务履行职责的、严重违反纪律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导集体成员,都可以在任期内变动和解除。
  随着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实行以及任期内领导职务的调整变动,当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以往做法,在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内,按专门规程和办法补选。
  在“干部”一章中,还多处强调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加强会内监督,严肃会的纪律,对于新世纪参政党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目前在会内进行有效的监督还缺乏成熟的经验,这次的章程修改草案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逐步形成实行会内监督的制度和规范。

  四、对中央和地方组织有关规定的修改

  根据七大以来推进会的民主、理顺领导体制所积累的实践经验,为适应新的情况,修改草案对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有关条文作了调整和补充。
  (一)取消了推举荣誉职务的有关条款。本会七大通过的章程中,规定了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老一辈领导同志担任名誉职务。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会的领导集体的新老交替,有利于继续发挥老一辈领导同志的作用。经过七大的换届,大部分老同志已经从领导岗位退了下来,并担任了相应的名誉职务。考虑到工作在第一线的老一辈领导同志已经为数不多,因而修改草案中就不再对推举名誉职务作出专门的规定。对于即将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仍然按照已有的程序,本着既发挥他们的影响、又保护他们的健康的精神,继续推举他们担任名誉职务。
  (二)取消了有关常委会工作期限的规定。原章程规定,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上届常委会工作到新的常委会产生为止。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关系不顺,修改草案就取消了相关的规定。取消这项规定以后,在召开代表大会期间,有关代表大会的事项,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决定;有关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以及地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负责和主持,直到产生新的领导人为止。
  (三)对秘书长的产生和职责作了调整。原章程规定,各级委员会的秘书长既是主席或主委会议组成人员,又是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从多年来的实践看,这一领导体制容易产生工作上的矛盾。为了更好地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使主席、副主席,主委、副主委真正担负起管理会务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理顺领导集体内部的关系,建立一个责权明确、分级负责、讲求效率的工作机制,修改草案规定,各级委员会的秘书长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不再作为主席或主委会议的组成人员,而是在主席或主委会议的领导下,联系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关秘书长的具体职责,将在今后进行研究,制定相关的制度,逐步进行规范。

  五、关于基层组织的问题

  基层组织的建设是新世纪参政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深入以及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基层组织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各级组织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考虑到目前基层组织的情况比较复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修改草案只对基层组织的有关条款作了一般性的补充和修改。
  (一)调整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任期。根据各地的实践和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三至五年。
  (二)修改了支部和总支委员会副主任职数的规定。由原来的一至二人修改为若干人,更加适应基层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对基层组织的任务作了补充。主要是增加了有关反映社情民意、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基层组织的建设问题,事关参政党建设的全局。全会要高度重视基层组织的建设工作,适应新世纪多党合作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探索基层的组织形式、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的精神进行革新和创造,把基层组织真正建设成为自我教育的学校、团结互助的集体、参政议政的桥梁、培养干部的基地,使基层组织更好地发挥会员的家、学校和服务集体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为实现会的政治任务努力奋斗。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的工作,认真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章程修改草案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是全会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相信,新的章程通过以后,必将进一步把全会同志团结和动员起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在中共十六大精神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发挥本会密切联系经济界参政党的特色和优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实践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共同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篇章!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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